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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born Child Petition


为人类和家庭权益和尊严的国际性呼吁

 

       
我们,作为联合国会员国的公民,在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国际性文件六十周年纪念日,

我们提请注意:

“人权宣言”对全世界人民和民族来说,都是共同成就和普世标准,

我们意识到:

人权和人类的尊严,自由,平等,相互支持和公正构成理智和道义的遗产,联合国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之上,

我们强调指出:

应对以下方面予以应有的关注:

  1. 每个人生命从怀胎至自然死亡的权利 并且,都有出生和在建立于男女夫妻关系上的婚姻并且构成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之家庭中受教育的权利.

  2. 每一个婴儿与其父母一同接受教育的权利, 他们对决定其子女的教育形式具有优先和基本的权利.
     
因此,我们建议:

各国政府正确阐述“人权宣言”,首先是: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Article 3).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Article 16).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Article 16).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 (Article 25).

父母结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Article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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